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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撬盗机动车号牌实施敲诈行为的定性

作者:李涪燕机动车号牌敲诈行为国家机关司法实践汽车牌照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有期徒刑

摘要: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类型 笔者通过上网查阅相关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类型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未达到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犯罪起点,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认定 2008年3月3日,焦作市海陵区法院一审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对撬盗5副汽车牌照、讹诈获利400元的方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08年4月25日,苏州市平江区检察院对撬盗汽车牌照10副、尚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的杨某、马某等人以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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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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