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景炎; 吴成国行为报账事业单位犯罪嫌疑人财务科长非法活动犯罪事实潢川县
摘要: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男,40岁,原任河南省潢川县某事业单位财务科长。2001年至2003年,他将该单位收回的销售款103万余元用于个人等非法活动。为掩盖犯罪事实,2004年2月,赵某某骗取了另一收款员所持有的银行缴款凭单及联行交换票据后。便采取自己作账方法,从中充减了由其个人经管的销售款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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