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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如何定性

作者:张宁红; 崔辉劳动合同限制人身自由他人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工资待遇

摘要:一、基本案情 2007年4月,刘某在没有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雇用17名外省籍工人(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在本村开始生产黏土机砖。与社会上同样行业相比,由于工作时间明显过长,劳动强度明显过大,工资待遇明显过低,所以,工人均有抵触情绪,强烈要求离开。为了留住工人,保持继续生产,刘某雇用了3名“监管”人员,如发现工人有外出、逃离、怠工意向或现象,则采取辱骂、威胁、殴打等方式进行专门的“监管”,致使工人不敢反抗。每天劳动和生活都被限制在砖厂。同年6月案发,刘某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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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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