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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消费后强行索款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黄福涛消费行为犯罪嫌疑人客人朝阳区人民币费用租用

摘要:犯罪嫌疑人崔某于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间,在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高速演艺吧租用4套包房,雇用6男1女利用电脑上网以女人身份与客人聊天并留下客人电话,再由佘某、贾某等女“酒托”与客人联系,将客人约至高速演艺吧,事先不让客人看账单,女“酒托”在点高价洒水后借故离开,由崔某、裴某等人向客人要消费费用,客人如不给钱.崔某就用言辞相威胁,客人被迫交付费用,对于没带现金的派裴某与客人一同取钱,共以此手段获取孙某、刘某、杨某、黄某人民币1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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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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