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盖克清承包公司运输车辆犯罪嫌疑人风险抵押金行为质押合同约定约定期限
摘要: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04年4月28日与吉林某汽车锗运公司签订了运输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刘某被聘为该公司商品运输车司机,承包公司固定的商品运输车,按照公司安排和管理,为公司从事商品车运输,刘某交付风险抵押金3.5万元,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如承包人提前解除合同,公司不返还抵押金,承包人要遵守公司的纪律和要求。后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承包过程中,感觉不挣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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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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