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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集资款用于高利放贷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王新平; 维英集资款职工集资行为放贷高利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犯罪嫌疑人

摘要:2001年犯罪嫌疑人某运管所所长李某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并开所务会研究后,以给职工搞“福利”为目的.向职工集资,决定集资款只能用于向某一固定线路段客车车主发放贷款、收取利息以更新客车,集资款统一由运管所下属的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管理。此后共收到集资款246.8万元(其中运管所职工23户,共集资161.5万元,占6514%;职工的亲戚9户,共集资52.8万元,占21.3%;职工的朋友6户,共集资32.5万元,占13-3%),以1分的利息向外出借。这些集资款的使用,经李某批准,既有批给车主用于车辆更新的,也有借给其他个体户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2001年至2004年间.李某从交通服务中心分四次自批自借集资款31万元,并将此31万元投资到某私营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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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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