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建兵; 王振钢自由刑并罚数罪人民法院被告人盗窃罪通州市有期徒刑
摘要: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林某,男,17岁,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同年10月1日至13日间,被告人林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通州市金沙镇、五甲镇等地人户盗窃作案4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1495元。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林某再次盗窃作案时,被群众发现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批准逮捕。2007年1月18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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