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屠晓景受贿数额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动产所有权相对方行为人故意主观
摘要:一、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东南沿海某城镇开发一楼盘时,镇长杨某在征地、拆迁等方面给予了很多关照。1999年楼盘完工后,为表示感谢,公司总经理林某决定赠送杨某商品房一套,当时市场价约为人民币20万元。在林某将房屋钥匙交与杨某时,杨某为掩人耳目,开具数份房款欠条交与林某。2002年年底,杨某为办理房产登记,让林某开具购房发票。为少交税款,杨某特意要求林某在购房发票上少开数额,林某遂开具了13万元的购房发票,并连同以前的欠款条一并交与杨某。2003年杨某正式将房产登记至自己名下,后被人举报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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