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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络控制他人账户并盗取账户内资金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作者:冯斌; 藤文静网络控制账户他人犯罪嫌疑人账号密码行为资金销售商品

摘要:一、基本案情 2006年3月26日,被害人石某在闸北其暂住处上网聊天,结识了犯罪嫌疑人侯某。侯某称自己有在网上登录拟销售商品的软件。石某要求侯某为其提供这个软件,侯某将一种“灰鸽子”木马病毒程序(一种能够远程控制他人电脑,获取他人电脑中存储信息的病毒)和销售商品的软件通过“QQ”一起发送给石某。随后,侯某趁石某不备,利用下载的手法,窃取了被害人石某储存在其电脑中的美国“PAYPAL”网账号及密码等所有资料。侯某发现石某账户中存有巨额美元,但不知如何提取,于是侯某就通过网络传送的手法,将窃来的上述账号及密码等资料卖给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并从王某处获得了9000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明知上述账号系犯罪嫌疑人侯某窃来的前提下,购买了上述账号并修改了账号密码,致使被害人石某存放于上述账号的4万余美元失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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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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