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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危险物质)行为中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作者:周洪波危险物质投毒食品加工厂数罪行为被告人危害后果死猪肉

摘要:[基本案情] 案例1:被告人黄某为了牟利,勾结被告人李某于1997年10月22日至11月3日,趁人不备,先后9次将毒鼠药磷化锌投入9户村民的猪槽内,每次毒死毛猪1至2头,总共毒死村民毛猪16头,价值人民币四千余元。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直接投毒,被告人李某望风。事后,二人分别单独或一起向受害村民购买死猪肉,然后卖给某食品加工厂,获利280元。该食品加工厂及时发现猪肉有毒,即采取了必要措施,才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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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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