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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执法理念与中国检察制度(下)——第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综述

作者:单民; 薛伟宏高级检察官国家检察制度执法理念社会主义刑事和解制度权力机关监督公权力机关

摘要:第五,针对刑事和解的特点,有人认为,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刑事和解制度.应具有下列基本特征与要求:一是性质上与民问存在的刑事案件“私了”有根本的不同,其范围要限定,程序有要求,且在国家权力控制与监督下进行.并非完全由双方自由自主、无拘无柬的“和了”.而是具有“私了”合理内核的“公了”;二是同样具有犯罪一般预防的目的与意义。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和解处理。只有那些危害性小的具有被害自然人的轻微犯罪案件才在和解范围内;三是加害人(犯罪嫌疑人)真诚认错道歉,赔偿侵害损失是化解被害人怨恨,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基础;被害人的谅解必须真实自愿;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同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和解会商主持人必须坚持中立,主要起召集组织会商作用,町以由律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有一定威望和法律常识的人员担当,具有公权力行使职权的警官、检察官、法官等公职人员不宜担任,但可以作为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商会议;五是纠纷双方是刑事和解的当然主体。协议应是双方意志的自由表达,合理意愿应该得到各方包括公权力机关的尊重。但必须接受公权力机关监督与审查,包括和解会商主持人的选定。㈣也有人认为,刑事和解的特点包括:一是在犯罪观上与传统犯罪理论有所不同;二是能使犯罪人真实悔罪:三是它是一种问题全面解决方式;四是它是面对现实.承担具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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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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