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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徐成溪; 盖盛永国资律师事务所岗位目标责任制犯罪行为效益工资分配办法

摘要:王某系某县司法局所属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自1997年以来。该所一直实行“所内人员如数领取财政拨付75%的差额工资。办案律师从个人所办案件收费中提成40%,用于补齐本人全额档案工资和发放效益工资”的内部分配办法。2000年1月20日,县司法局对该所(2000年岗位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作出批复,同意延续实行上述分配办法。2000年1月24日。律师所指派王某的一起票据兑付纠纷案一审胜诉,依委托合同,律师所可获30万元的风险费。另外,该县所属企业破产改制工作将全面展开。王某参与提供法律服务的可能性极大。在此情况下。经王某积极提议。律师所于同年2月组织律师讨论通过了丁某起草的一份《2000年度总体目标和量化分解指标》,将《2000年岗位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中确定的全所的刨收任务分解到每个律师,并作出与该《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即“办案律师超出上交指标的部分,先行补齐本人档案工资,余额作为效益工资”。该《量化分解指标》上报县司法局后。局领导未仔细审阅便做出同意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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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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