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民安民事检察局部参与全面参与法庭辩论法律监督
摘要:我国民事检察官应当全面参与所发动的民事抗诉案件的再审活动,应当享有抗诉案件的举证权、质证权、法庭辩论权和最后陈述权,这些权利的有效行使不会使他们沦落为申诉人或者申诉人的诉讼人;民事检察官对民事再审案件的全面参与是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重要体现,是实现民事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是防止民事法官滥用权力、纠正违法裁判和体现法律公正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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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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