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新安赃款去向贪污受贿案件司法实践犯罪行为犯罪数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规定
摘要: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在办理贪污受贿案件时,经常遇到嫌疑人把贪污、受贿所得赃款辩解用于公务开支,以此说明自己罪轻或无罪.甚至将自己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公务开支折抵赃款计算。而一些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每遇到这种情况.往往只能为嫌疑人抵减犯罪数额或宣布无罪,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它造成的影响之深和危害之广.应引起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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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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