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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中)——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适用解读

作者:孟庆华; 赵军重大责任事故罪群众性活动刑法修正案直接责任人员有期徒刑安全事故安全管理

摘要:《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规定: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学者将此条概括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这两种罪名称谓均未准确展露出罪状内容的基本涵义,只有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才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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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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