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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黄健犯罪构成要件商业贿赂贿赂犯罪企业人员受贿罪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

摘要:按照我国《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在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商业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中属于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在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观要件论者认为只要行为人承诺、着手或者完成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不论是否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均可认定为具备了这一构成要件。客观要件论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又一重要内容,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索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是物质利益还是非物质利益以及是否谋取到,均不影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成立,只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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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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