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道航; 姜振国买卖不破租赁营业用房第三人租赁合同合同签定公开出售租金被告
摘要:[基本案情] 1999年5月24日被告陈某与第三人县农林局签订营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第三人五间营业用房,租金1.5万元/间,年租金7.5万元,于合同签定之日一次付清;合同期三年,到2002年5月24日期满,租金一年一订;1999年租金7.5万元,2000年租金基本保持不变或适当下调。2000年7月18日,第三人根据县政府要求向社会公开出售其营业用房,原告、被告分别购得第三人部分营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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