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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既未遂问题探讨

作者:李启新; 冯磊犯罪结果犯罪目的

摘要:犯罪属于“本体恶”的范畴,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志,应根据犯罪的进程并针对不同行为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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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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