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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疏忽大意业务过失的认定

作者:刘仁海业务过失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认识能力行为人危害结果基本前提规章制度

摘要:一、认定的前提: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的标准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是衡量是否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基本前提。应当预见中包含两个缺一不可的要素:一是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二是行为人能够预见,国家只要求那些可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履行义务以能够履行为前提,所以,预见义务以预见的可能为前提。义务规范为一般人而设,无须具体规定,而能否预见因人而异。需要具体确定,如果行为人能够预见,则是应当预见的。应当预见包括三层含义:首先,行为人负有预见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义上的义务,而且是法律上的义务;其次,行为人具有预见的能力,对于行为人的业务过失来说。还需要有“特定”的认识能力;再次,行为人具有预见的条件。即时间、环境等条件容许行为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发挥自己的认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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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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