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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改制前国企所贷的安居款如何定性

作者:林雪标安居工程改制国有公司国企民营企业应收账款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摘要:[基本案情] 姜某原为某国有公司总经理,1998年公司转制为民营企业,姜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改制前该国有公司从银行所贷安居工程款50万元于1997年到账,但此时安居工程已结束,故该50万元在账上一直未使用。1998年初公司转制,姜某在未经任何有关机关批准、未办任何合法手续、未经任何会议研究,几乎隐瞒所有职工(只向原公司书记流露过想使用该50万元贷款入股)的情况下,使用该50万元贷款作为自己入股资金,单位应收账款科目挂姜某个人往来50万元。同时因获得相应的配股,再加上其个人入股25万元,股本已达到51.2%,占绝对控股。该单位自1998年转制后至今未分过红利,利润基本都用于再投资,经评估固定资产已增长了7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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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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