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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供述笔录的非自愿性推定原则——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一种立法思路

作者:陈瑞华被告人供述非自愿性推定原则刑讯逼供笔录立法思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证明责任侦查人员强迫性

摘要:被告人之所以不需要对其提出的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承担证明责任,主要是基于以下基本的考虑:由于羁押性讯问具有天然的强迫性,检控方提交法庭的庭外供述笔录只要是在未决羁押的环境下所作出的,就一律将其推定为非自愿的,也就是不具有可采性的;但作为一种例外,检控方假如能够证明其提交的庭外供述笔录系被告人自愿作出的,那么,该供述笔录也就具有可采性。于是,在羁押性讯问的天然强迫性和庭外供述笔录的非自愿性推定原则之前提下,证明被告人供述笔录自愿性和合法性的责任,就要由检控方承担,而不由对供述笔录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被告人承担。这才是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新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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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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