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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本质研究:以债务人关系为起点

作者:龙卫球债务人本质研究债权债务关系起点概念理解一般规则罗马法界定

摘要:关于“债”或“债的关系”的概念理解,可以先从关于“债”的定义考察入手。在公元6世纪《国法大全》文献中,罗马法有两个关于“债”的权威定义,均由债务人的义务入手,界定债为“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做或履行某事”,换言之,在债权债务关系中,首先发生债务然后才对应生出债权,是债权对应于债务,而非债务对应于债权。《法国民法典》没有关于债的一般规则,也没有对“债”进行一般界定,而是分别针对各种具体之债做出界定。其关于各种债的定义,基本因循了罗马法的表述方式,也从债务人“应为”给付的角度入手。到了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关于“债”的界定似乎发生了变化。《德国民法典》在第2编“债务关系编”第1章第1节开篇第241条第1款称,“依据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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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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