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为引资而挪用公款如何定罪

作者:林雪标挪用公款招商引资土地征用补偿国土资源管理局定罪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企业注册资本电子器材收受贿赂

摘要:[基本案情] 被告人颜某原系嘉善县惠民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2004年初,颜某在招商引资中让本村人金某回村开办电子器材厂,并在金某购买土地中提供方便,收受贿赂5000元。2004年8月16日至8月31日,又利用职务便利,将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拨款给村的土地征用补偿等款项资金,擅自挪用人民币100万元,借给金某用于个人开办万惠电子厂时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