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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作者:王竑故意毁坏财物罪委托管理耕地整理承包地经济作物村书记村干部农作物土地张某

摘要:[基本案情] 村民陈某承包的土地期满后,村书记李某与村长张某同意陈某继续耕种其承包的土地,并代表该村与陈某签订了“委托管理耕地协调备忘录”,约定在该村管理范围内调拨15亩荒地有偿提供给陈某使用。15亩承包地到位后,陈某发现已被同村的郑某抢种2亩左右,向村书记李某及村长张某反映未得到解决,陈某也抢种了同村柯某的土地。该村为平息纠纷,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会议研究决定将此15亩土地铲平后重新分配给村民,李某与张某在会上未向村干部通报陈某己承包这片地。在铲地那天李某叫张某去雇请铲车铲地,造成陈某在承包地上种植的农作物被毁坏,经鉴定农作物损失的价值为12130元(其中经济作物损失5330元,耕地整理劳务损失6400元,挖浇水坑劳务损失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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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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