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洪坤; 吴海涛挪用公款罪追诉期限挪用公款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挪用公款行为数额较大行为实施第384条归个人使用非法活动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刑法第89条、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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