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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不能成为侵犯著作权之债的抗辩理由

作者:王仁俊抗辩理由合同之债著作权法定代表人音像出版社申诉人上诉人艺术中心

摘要:[基本案情]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 被申诉人一:某电视艺术中心(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申诉人二:某音像出版社(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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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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