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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案件污点证人权利之保护——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作者:周国均; 刘蕾贿赂犯罪证人权利犯罪案件污点证人司法机关行贿行为案件情况团伙犯罪

摘要:所谓污点证人(stained witness),简而言之,就是具有犯罪污点且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多存在于贿赂犯罪、共同犯罪和团伙犯罪等案件之中。贿赂犯罪污点证人(以下简称“污点证人”),是有贿赂犯罪污点(参与受贿或者行贿行为),在司法机关追诉贿赂犯罪中配合和帮助司法机关就有关案情如实提供证言,由司法机关对其作出不予起诉或者减轻刑罚处罚的人员。根据我国的反腐败司法实践,污点证人多数是受贿罪案中罪责较轻的共同受贿人、行贿人和介绍贿赂之人。贿赂案件的污点证人虽然也被称作“证人”,但与普通证人相比,其特殊之处主要有:(1)污点证人的稀有性;(2)污点证人身份的特殊性;(3)污点证人作证心理的特殊性;(4)污点证人易普打击、报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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