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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

作者:苗连营; 苗红环(摘)市民社会宪政建设和谐市场经济制度垄断利益思想内蕴权力主体利益主体决策过程西方社会

摘要:和谐社会的思想内蕴和宪政建设的精神旨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作为一种利益谈判与妥协机制,宪政使得任何利益主体或权力主体都不可能垄断利益资源、操纵决策过程,从而为实现社会的实质性和谐提供了根本的制度性支撑。在近代立宪过程开始之前,西方社会就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和市民社会,民主政治亦显露雏形。而我国宪政的发展并非完全来自于社会内部的自发性力量,而是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导推进的。这就注定了宪政在我国不可能纯粹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其斑斓成熟既需要社会自身孕育适宜的水土条件,也需要政治精英的理性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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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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