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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的改革

作者:王梓两审终审制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级制度中国特色三审终审制法院审理

摘要: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确立了我国统一的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不同的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宣告终结的制度。1979年、1983年先后修改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沿用了上述规定。1982年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将两审终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规定下来,并以此对案件管辖、诉讼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审级制度。在当今各国普遍采用三审终审制的趋势下,中国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可谓是独树一帜。但是,50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对司法公正目标的追求,不能有效地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革民事审判制度已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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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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