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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法定代表人免除国有资产债权应定何罪

作者:陈娅法定代表人国有资产房地产开发公司债权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结算国企旧城改造工程分包竣工验收

摘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1998年对某县某镇某片区进行旧城改造。其间,甲公司将其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一国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2000年该片旧城改造全线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甲乙双方进行了工程款结算,甲公司尚余30万元未支付给乙公司。后甲乙两公司因另几个工程的结算发生纠纷,于2002年初诉至法院。诉讼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免除了对甲公司的这笔30万元应收款的债权。不久有群众对丁某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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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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