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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行为人构成何罪

作者:王慈生行为人公司员工民俗风情损伤程度被告人个体工商户婺源县法医鉴定驾驶员

摘要:[基本案情] 被告人查某,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婺源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2003年11月13日13时许,江西上饶市华阳公司驾驶员罗某将公司的赣E17757号江铃宝典皮卡停放在婺源县民俗风情步行街内,但未将车钥匙取下,罗下车后向被告人小灵通打电话.此时婺源县民俗风情街保安汪某见车上音响还在放着,便坐上车听歌;不一会儿,被告人便叫汪下车,让他上车.被告人上车后,在完全不懂驾驶知识的情况下,将车子发动,在车辆往前开动时,被告人在慌乱中又踩下了油门,汽车便径直往前冲去,将正在车前方约十米远处晒太阳的华阳公司员工李某和陈某撞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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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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