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作者:张现明行贿罪未遂犯既遂犯认定犯罪既遂刑法分则减轻处罚司法实践犯罪分子

摘要: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行贿未遂的,可以比照行贿罪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定行贿罪的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划清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既.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研究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意义主要在于量刑的差别.因此,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贿未遂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之一.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