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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是否可以改判此案

作者:唐丽英; 赵宇峰二审法院2000年6月改判1995年1991年1999年业务往来还款协议协议签订公司张某期间案情约定

摘要:[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张某自1991年至1995年期间一直有业务往来,到1999年11月9日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张某结欠甲公司款项共计15000元,分别于2000年4月30日前归还甲公司8000元,2000年6月30日前归还7000元.协议签订后张某于2000年2月4日归还甲公司7500元,甲公司出具收条给张某.此后甲公司未向张某主张过债权,直到2002年10月8日甲公司才以邮政快件的形式函告张某要求其归还欠款,张某签收后,但一直未还款.后甲公司于2003年5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欠款7500元.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张某应归还甲公司欠款7500元并支付利息.张某不服上诉称:在一审中他本人不知欠款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一审结束后,他才知道自己享有时效抗辩权,甲公司的债权不应受到法院的保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二审法院认为:欠款确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故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保护,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张某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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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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