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少聪侦查羁押期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份限制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侦查取证犯罪行为事实清楚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第二款姓名真实证据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自报身份尚未查清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时间总是以身份不明为由随意计算.对于故意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成年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无可非议,但对于身心尚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犯因身份不清而任意对其关押并不妥当.因而,笔者认为,居于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对身份不明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应予限制,最长时间应限制在法定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内.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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