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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人的“合理”支出应否扣除

作者:赖大庆农村土地使用权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所长房产支出集美区受贿人被告人同意

摘要:[基本案情] 1998年底,时任厦门市海沧土地所副所长的被告人陈某,负责对农村土地使用权证换证的初审、上报工作.该所工作人员魏某(另案处理)与A村民蔡某预谋套取海沧镇B村集体土地后,由魏请陈某帮忙到集美区财政局开具虚假土地房产所有证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以套取土地使用权证.陈某同意并把魏提供的四份户主及房屋内容虚假的资料分二次交给某财政所所长颜某,通过颜开出了四份虚假"证明";陈某付给颜人民币1万元.尔后,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魏某所要套取的四块B村集体土地的虚假换证材料故意确认为符合换证条件并上报审批.之后,被告人陈某以"借钱"为名向魏某索要人民币6万元.办出的四本土地使用权证,占地面积共计2132.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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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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