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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作者:王瑞; 吴邲光; 王素娟著作权刑法保护部门法威慑力占有商标权精神权利作者途径人格

摘要:著作仅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权中作者精神权利占有的比重更大,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续,法国人称其为人类最神圣的所有权.[1]所以,著作权的保护对于繁荣人类精神文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多种法律保护途径之中,刑法的保护可以说是最严厉的、最为有效也最具威慑力的保障方式.当一般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等不足以抑制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时,发动刑法进行规制、发挥刑法的保护功能便不可避免.正如德国学者所言:"虽然民法和公法同样也规定了使用强制,但对刑法而言,刑罚威慑和实施强制处于中心地位……如果其他措施无效,刑法可在最后阶段对法秩序中要求和禁止的可强制性提供保障."[2]尤其在我国现阶段,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盗版侵权行为日益猖獗,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势在必行.同时,对著作权进行刑事手段的保护,也是我国加入WTO后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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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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