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海珊挪用公款数额案件追究归个人使用客观方面行刑法营利活动便利非法活动职务
摘要:根据现行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挪用公款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双重的行为,即"挪"和"用".对符合条件的既"挪"且"用"的案件,以犯罪既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存在分歧,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挪而未用"案件如何定性却存在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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