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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赋予单位被害人所陈述的证据效力

作者:陈娅刑事诉讼法单位被害人证据效力中国被害人陈述

摘要: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就是其中一种。“被害人陈述”这种法定证据中的被害人,在实践中包含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也日渐广泛,许多种犯罪行为都可能是直接针对单位。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在法律中明确单位被害人就遭受到的犯罪行为向侦查、检察等机关所作的陈述具备自然人情况下的被害人陈述一样的证据效力,成为一种法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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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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