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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法治化研究

作者:邹焕聪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社会组织法律促进机制

摘要:作为与购买主体相对应的关键主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本应有相应的顶层制度设计,但目前仅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承接主体进行规制,这难以使之走上法治化正轨。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制度保障缺失、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机制不完善、承接主体的准入条件规范不健全成为制约我国各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不断发展的深层因素与机制成因。为此,要建立有助于实现承接主体类型化的机制,构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制度保障,健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法律机制,完善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资质条件,从而促进新形势下我国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法制的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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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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