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睿海上保险合同合同解释合同失效合同附解除条件保险费支付
摘要:解释海上保险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搭建的框架进行。解释过程应考虑海上保险合同的商业性,尊重谈判力量平等的当事人的订约自由,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导向,以文义为出发点,并综合考量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船舶保险合同中“不按保单约定支付保费将导致保单失效”的条款可被解释为合同所附解除条件,合法有效;解释结果对被保险人不利不是法院偏离条款文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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