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永申海上保险法巴塞罗那海上保险制度海事诉讼法世界合伙制度保险立法工资制度
摘要:海上冒险获利丰厚,但也充满风险。如何分担这些风险,一直是中世纪海法的重要内容。不仅拋货制度、船舶合伙制度、船员风险工资制度如此,海事借款制度、海上保险制度更是如此。就保险制度而言,意大利虽然早在14世纪末期就有人从事保险业务,但最早通过立法对其进行调整规范的国家则是西班牙。[1]427428’[2]4巴塞罗那1435年颁布了有关保险的城市命令,当时该法令属于试行或暂行性的法规。经过1458年和1461年两次修改完善后,于1484年6月3日正式颁布了巴塞罗那海上保险法。[3]3°8_31°尽管现在看来这部法律还比较粗糙、原始,而且许多规定已经过时,但它确立的“按财产价值比例承保”“按保险额比例免赔”“保险合同依法制作”“保险诉讼专属管辖”以及“限期预先赔付”的基本原则,对现代保险立法和保险实践仍有重要影响,因而该法可以作为研究现代海上保险法和海事诉讼法的重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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