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司玉琢责任基础承运人举证责任三个推定管货义务除外风险适航义务
摘要:《鹿特丹规则》有关承运人责任基础的规定,从性质上说,应当属于《汉堡规则》的完全过错责任制,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分析,更接近于《海牙规则》,从结构的特点看,《鹿特丹规则》用举证责任的归属贯穿责任基础始终。其基本构成是:管货义务、除外风险和适航义务实行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达到三个推定的目的,既体现过错责任制度,又平衡了船货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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