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元军; 李群债务履行辅助人责任转承责任归责原则
摘要:首先澄清承运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责任不同于转承责任。结合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对承运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责任范畴内两个有特别表现的问题详加分析:一为承运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范围和分类,并对(运输法公约(草案)》中承运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的构造加以评述和提出建议;二为中国(海商法》第51条第一款第(12)项“或者”一词所体现的承运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认为必须将该项中的“或者”修改为“和”或“以及”。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