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污染环境罪行政从属性辨析——兼谈本罪的“违反国家规定”

作者:刘司墨污染环境罪行政从属性违反国家规定

摘要:《刑法》第338条表面上规定污染环境罪需要以环境行政法及其相关国家规定为前置条件,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依赖于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因而污染环境罪具有完全行政从属性,属于行政犯,“违反国家规定”即为从属性标志。然而,陆续出台的环境犯罪司法解释确立了污染环境罪的自然犯特征,本罪并非纯正的行政犯,在部分情形下即使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应当将行为纳入刑罚的处罚范围。因此,本罪中“违反国家规定”应作分类解释,以便合理规制不同类型的污染环境行为,避免刑法过早介入或滞后惩罚。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CN:13-1272/X)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主要刊登环境科学、环境保护与管理、环境监测与监察、环境法学、生态学、环境工程与产业等学科及其交叉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方面的学术论文、监测和研究简报、文献综述、科研信息快报。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