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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视野下特殊类型的污染环境罪探究

作者:刘司墨法教义学污染环境罪特殊类型理论释义学理反思

摘要:根据2016年《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第八项规定,行为人实施刑法第三百 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情形,应当 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对于第八项的理论释义应当从“违法”的具体内涵、减少防污设 施运行支出的具体手段、违法行为的主观侧面三个方面来进行诠释.同时,在释义基础上, 对于本罪的罪过形式、保护法益等作出了学理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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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CN:13-1272/X)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主要刊登环境科学、环境保护与管理、环境监测与监察、环境法学、生态学、环境工程与产业等学科及其交叉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方面的学术论文、监测和研究简报、文献综述、科研信息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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