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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野生动物犯罪的立法问题及其完善对策——对林某伤害野生动物案的思考

作者:孙晓璞; 汪劲立法问题公私财物立法对策伤害行为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犯罪主体定罪处罚从一重罪处断公私财

摘要:<正> 一、基本案情林某(男)因患阳痿婚后多年未能生育,听人说飞禽动物的腿和爪骨可以医治此病,于1998年4月至5月间先后五次乘深夜分别潜入某市动物园,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具砍断八只珍贵动物的腿爪拿回享用。其中有灰鹤1只、鹈鹕1只、鸸鹋1只、猫头鹰2只、黑头雕1只、珍禽黑天鹅2只。事后被捕。案发后,很多人主张林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对林某行为的罪名确定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中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林某的行为应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林某的行为应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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