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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大气污染集团诉讼案件的判决看我国的环境诉讼

作者:王灿发集团诉讼环境诉讼唐青山污染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污染损害诉讼时效二审判决民法通则侵权诉

摘要:<正> 一、基本案情屏南县位于福建省东北部,是福建省的重点林区县,也是一个山清水秀的好地方。然而,自1992年县政府招商引资,在县城的城南路73号建起了亚洲最大的氯酸盐生产厂——榕屏联营化工厂以后,这里满山的树木和毛竹便不断地枯死,河里的鱼虾绝迹,罹患皮肤病和呼吸系统疾病的人也不断增多。直到2002年第二期扩建工程投产以后,满山的树木和庄稼几乎全部死亡时,村民们再也坐不住了。他们先是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政府部门投诉,要求解决问题,但由于该厂是当地的利税大户,其上交的利税相当于该县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村民的投诉一直未得到合理解决。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村民们决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赖以生存的家园和权利,并在县城设置捐款箱,为诉讼筹集资金。然而,捐款箱却被当地公安部门没收。在走头无路的情况下,村民们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寻求帮助。在该中心的帮助和支持下,1721名村民于2002年10月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原告农作物及竹、木等损失人民币10331440元,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3203200元,两项合计共13534640元人民币。并要求被告消除污染,停止侵害。村民们没有诉讼费和律师费,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为村民们垫付了大部分的诉讼费和鉴定费,并派出3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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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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