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我国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多元化机制探讨——溢油案引发的环境法学思考

作者:戚道孟; 周怡圃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法学思考原告主体直接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环保组织诉讼机制传统诉讼

摘要:<正> 一、案情与问题2006年,又一件严重的溢油污染海洋生态环境事件引起人们的关注,山东埕岛的油管发生破裂漏油,绵长的溢油带使得受污染海域面积不断扩大,范围内渔民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国家为控制污染采取的应急措施花费和恢复其生态环境的巨大成本再次敲响海洋环保危机的警钟,但遗憾的是,目前并没有从司法途径对该案给予明确的处理。事实上,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海上溢油事件已经成为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威胁,据不完全统计,1987年至1996年10年间,我国发生溢油事故为1856起,平均每两天发生一起,总溢油量达5803吨。而21世纪的前5年内,我国海域的吨级溢油污染事件就已经高达80多起。与此极不相称的是法律途径干预力量的薄弱,尽管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已正式实施6年了,目前却仅有"塔斯曼海"案就海洋生态损失提出了索赔要求。2002年11月23日凌晨4时5分,满载原油的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轮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轮在天津大沽锚地东部海域23海里处发生碰撞,导致原油泄漏。经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对事故海域,以及沿岸区域进行调查取证和海洋生态环境污损监测发现,受溢油事故影响海域面积达359.6平方千米,沉积物中油类含量高于正常值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环境法治

《中国环境法治》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年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