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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油污损害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研究——法、德之经验及对我国的启法

作者:胡中华纯粹经济损失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损害赔偿侵权行为法德国民法典责任法污染者付费原则保护

摘要:<正> 一、案情与问题2004年12月7日晚9时35分,两艘万吨级集装箱船两万多吨的巴拿马籍"现代促进轮"和7万余吨的德国籍"MSC伊伦纳"油轮在珠江口担杆岛东北约8海里处发生碰撞。溢油主要是"MSC伊伦纳"油轮从轮尾部油舱溢出,燃油舱破损溢出燃油约450吨,在水面形成了一条约9海里的溢油带。这是我国船舶碰撞最大的一次溢油事故。这次油污绵延到海南北部海域至少70公里,海口、澄迈、临高等海岸线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为了清除处理这些油污,海南就出动4000余人,历时十多天,共回收的含油废物超过400多吨。2004年12月28日,海南省政府以及部分受损失的单位、个人将肇事方告上了广州海事法院,向被告索赔,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与清除油污的费用。2006年7月,被告同原告达成庭外和解,获得了一定的赔偿。对于本案而言,海洋生态环境遭受的损害、渔民遭受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成为焦点问题?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否认应该对因海洋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而导致渔民的损失与旅游业者的损失进行赔偿。那么是否应该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呢?实际上这些损失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理论中有一个专有名词——纯粹经济损失。纯粹经济损失是由侵害可期待经济利益直接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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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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