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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规则的正当性

作者:陈凯公证遗嘱遗嘱形式公证机构优先效力继承法民事主体公共选择多样化需求

摘要:一、我国有关公证遗瞩优先效力的法律规定和问题的引入(一)我国有关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公证遗嘱相对于其他遗嘱形式的效力被规定在《继承法》、最高法《继承法意见》以及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三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公证细则》第22条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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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中国公证》(CN:11-469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政法类刊物,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公证》涉及到金融、房地产、出国留学定居以及继承、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等经济、民事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公证将深入到每个家庭、厂矿、科研各个部门和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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